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程序主要有:
1.招标信息公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对不修改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2.中标信息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相关的要求主要有:
1.凡提供给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可靠,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指定公告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3.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4.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和监督,对在信息公告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