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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贸易壁垒形式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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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与环境密切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主要有环境标志、生态(或绿色)包装、环境技术标准以及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际或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

  国际社会已制定了150多个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约。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

  国别环保法规

  国别环保法规是指主要的发达国家在空气污染防治、废弃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管理、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许多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如食品农药残留标准、纺织品环境标准等。

  绿色标志制度

  由政府部门或公共和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图形标签,印制或粘贴在合格商品与包装上,用以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和功能符合要求,而且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处理全过程全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与人类健康无害或危害极少,有利于资源的再生产与利用。取得环境标志意味着取得了进入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国家市场的通行证。但因为认证程序复杂和手续繁琐、标准严格,增加外国厂商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成为其他国家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环境壁垒。自德国于1978年第一个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蓝天使计划以来,环境标志制度发展非常迅速,世界上已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这一制度,比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境标志等。

  绿色补贴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各国政府都采取干预政策,将环境及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把严重污染的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成本的上升。而发展中国家企业大多无力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政府有时不得不给予一定环境补贴。按世贸组织修改后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这一类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范围,因而为越来越多国家所采用。

  产品加工标准制度

  产品标准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满足用户需要程度标准下作出的强制性规范。发达国家一般拥有较高技术水平,而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保技术标准都是根据本国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但靠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力量很难达到这一些严格的环保标准,这就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从90年代国际标准化组织实施了《国际环境监察标准制度》,要求企业产品达到 ISO9000 系列质量标准体系,1995年开始又推行 ISO14000 环境管理系统,要求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与销售、使用及最后的处理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而其他的国际性组织如 IEC、ITU 等亦在大力推行产品品质方面统一规范。

  环境附加税

  是发达国家保护环境、限制进口最早采用的手段,即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例如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

  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如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包装等。 发达国家制定各种法规,来规范包装材料市场。比如德国于1992年公布《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于1991年及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与《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也规定废弃物处理的各项程序。这些绿色包装法规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同时增加出口商的成本,也为这些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借口。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为保护国内消费者利益,满足对此商品健康和安全等隐性需求,各国海关与商检机构都制定了不同的卫生检疫制度,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进行检测与鉴定。发达国家一般把海关的卫生检疫制度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他们对食品和药品的卫生指标十分敏感, 如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与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细菌含量等指标的要求极为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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