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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贸易政策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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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中国而言,尽管在美国商务部展开的调查中可以提供大量的证据表明事实,但是有两个问题有待突破,一是损害程度的认定和损害与所谓倾销的因果关系,另一个就是测定倾销的幅度。寄希望于在企业的勇敢应诉中,在高水平律师的据理力争中赢得胜利。但是,一方面这种官司颇费时日,另一方面,还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出口限制,甚至可能退出美国彩电销售市场。 现在所要思考的是,中国能否尽量避免这类限制。

  现代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一个国家应该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通过政府干预使本国获取最大限度的贸易利益。这种理论强调,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追求的不仅是正常利润,更重要的是通过控制市场销售量或市场价格,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因此现代国际贸易不是为了单纯的出口总值的增长,更多的是为了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可能选择较少的出口,而不是较多。

  然而在出口企业数目较多的情况下,每一家企业都会高估自己在国外市场上的需求量或需求规模,从而高估预期的垄断利润,结果是各家企业竞相出口,以致形成较低的出口价格和过度的出口规模。这种局面不仅造成了肥水外流,还可能引发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倾销威胁。

  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仅意味着“看不见的手”能够发挥作用,“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也应该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进口的某种政府干预上,还体现在对出口的政府干预。这种干预与否的基本尺度是,单纯靠市场因素能否使本国在重要产品的出口上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不是最大的出口值或出口规模。当本国某种产品的出口增长过快时,政府(还有行业协会)所能做的是,提出预警建议,直至征收出口关税,或采取与征收出口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其目的是使本国获得出口贸易的利润最大化。相应地,当出口数量被限定在某种数量之内时,其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也会相应上升,客观上避免了进口国同类企业的申诉。这就是所谓的战略性出口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含义就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政府通过干预,改变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战略性行为,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企业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方向发展。战略性出口政策不仅意味着对某种产品出口的鼓励或支持,还包含着对出口量的限制或抑制。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减少了许多与WTO有关协议不一致的行政干预或政府干预。但是,选择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并非不要政府干预,相反,加入WTO要求政府具有更高超的干预手段,促进贸易利益的最大化。学习战略性贸易政策可能更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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