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统一性原则。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信誉实施的公共采购行为,为确保政府采购信誉和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要将预算内外资金与单位自有资金由不同渠道归集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金使用权,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正常拨付。
二是计划原则。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拨款,实行“以收定支,以支定购”。
三是直接拨付原则。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拨付给货物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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