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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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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表现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特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是公共采购而非私人采购,不是为了满足个人或某些居民群体的需要,而是旨在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政府采购要围绕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需求,对社会公众负责;要运用科学的采购方法,为社会公众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要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目标的非营利性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采购的目标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营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出发点及归宿。政府采购通过商业买卖行为,向政府公共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当然,政府采购的这一特点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可以不计成本、不讲投入产出效率、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率分析;相反,政府采购资金本身有一个使用是否得当和效益大小问题。 

  (三)政府采购形式的竞争性 

  政府采购通过立法,以法律方式强制地为国家机关和公共事业机构的采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竞争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 

  (四)政府采购行为的市场性 

  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作为采购者,是市场交易的一方,其行为必须遵守市场法则,遵循等价交换规律。在政府采购的实践活动中,政府是市场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它体现的是政府的市场性分配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政府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一样,都是市场交易的当事者;政府与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在付出资金的同时,必须得到等价的经济补偿;政府采购必须遵循效率原则,讲求投入产出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费用获得尽可能多的商品或劳务。 

  (五)政府采购监管的行政性 

  政府采购具有确保履行政府基本职能、保证经济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特点。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共事业机构,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何时采购、如何采购以及采购的具体操作、监督管理等都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是盲目的、自发的、无计划的。这表明政府采购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履行有关职责。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集中采购的程度与方式、合同签订与采购监督等内容,都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同时,在采购活动中必须贯彻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意图,实现保护民族工业、保护生态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等政策目标。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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