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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结算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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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和优化采购资金监管体系,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强化印鉴分设制度。其具体做法为: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心分别制定采购资金监管、审核、预算把关与审查(稽核)等相关岗位职责,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严密的采购资金拨付和审核制度上力求更完善的机制,并可实施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组成的委派监督(监察)采购资金支付跟踪问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的不相容职务的彻底分离。 

  (2)进一步强化采购资金监管财务审核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即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付款必须先经过内部财务主管审核、总会计和中心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3)建立月末或季末采购资金集中审查核对制度,要求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月末或季末将采购已支付款项与采购实际中标、成交签订采购合同应付款项进行一一对照,绝不允许多付、超付、扣付供应商采购资金的现象出现。 

  (4)坚持每月月底对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采购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采购资金支出分析,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进行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5)精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责任制,按照采购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对采购资金使用和拨付等各个环节权限与职责的监督管理,做到各个环节之间信息共享、分权制衡,形成采购资金的环式监控与监督体系。 

  (6)进一步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的细节化管理层次,加大采购资金支出规范化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具体经办采购资金付出人员各方面的素质,从而增强对采购资金拨付时的控管能力,强化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与应付采购项目款项的核对工作,力求各方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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