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行为主体一般是企业,因为只有企业才有可能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
2、限制性商业做法是个法律概念,只有在法律(或国际条约,下同)有相应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根据这些相应的规定,来确定一定的做法是否是限制性商业做法。如果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就不能确定什么是限制性商业做法,也不能确定一定的限制性商业做法是否存在。
3、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这里的“禁止”,即为法律所无条件否定。这里的“限制”,即为法律有条件地允许。
4、限制性商业做法是通过滥用或谋取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或者通过企业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进行的。
5、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结果,是限制了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不适当方式限制了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行为主体在实施限制性商业做法时,常常采取在合同中规定含有限制性商业做法内容的条款的形式。合同中的含有限制性商业做法内容的条款,通常被称为“限制性商业条款”(restrictive-business-clauses)。表面上,限制性商业条款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实际上,限制性商业做法往往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屈从于另一方当事人意志的产物。
广而言之,限制性商业做法可以存在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也可以存在于国内经济贸易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