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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相关词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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