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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运价形成机制中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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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国家运价也长期受政府相对严格的控制,但近一二十年西方国家对运价形成机制已做了很大调整,主要内容包括运价及管理权限下放,更强调市场竞争和企业定价以及运价形式多元化等。以过去管制最严格的铁路运价为例,美国70年代以后赋予铁路公司在运价制定及调整上更大的权力,以便能在运输市场中自由地经营,应付竞争;加拿大铁路管理的原则是按商业化经营,国家只规定运价的最高价和最低价;英国也取消了对国营铁路在运价方面的一些限制,货运部门有权与货主签定合同,制定运价;日本国铁民营化后,在运价制定以及调整上被赋予更大的自主权,有更多的灵活性。西方国家由于基本的交通网已经形成,各种运输方式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在制订运价上由原来强调公用性转向更多地强调企业性,从商业角度获取更大的运输市场。单一运价很难适应竞争和多方面的运输需求,因此出现了多元化的运价形式。运输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的运价形式,如浮动运价、合同运价、协议运价等。 

  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运价形成机制,定价主体是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价格形式是统一的计划价格。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输业实行统一运价,这一政策曾对稳定国家物价,促进物资交流,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过份强调公共事业性,严格控制运价,作为稳定物价的必要保证。运价的制定、调整由政府直接管理,将经营主体排斥在外,计划运价既不反映运输价值,又不反映运输市场供求,在运价调整中,忽视运价的形成基础,而片面强调财政、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从而取代了运价理论中运价形成的基本依据。造成了运价严重背离运输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运输业的发展。 

  具体讲,我国传统的运价形成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运价形成主体单一。价格决策基本上都由物价局掌握,运输企业既无权定价,也无权调价。 

  (2)运价形式单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价形式基本上是统一的计划价格,适用于各种情况不同的地区、线路。 

  (3)运价管理权限集中,统得过死。运价的调整非常困难,外部环境变了,供求状况变了,但运价不能变,运输部门无权定价,无法根据运输供求变化及时调整运价,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4)缺乏科学的运价形成基础。由于运价形成机制主要是政府行为,运价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而一直把其作为稳定物价的因素,运价形成也就失去基础,导致运价长期偏离价值而严重扭曲。 

  (5)运价和物价脱节。主要表现为低运价对高物价,死运价对活物价,对物价上升运输部门不能做出反映。 

  (6)不重视供求关系。在制定及调整运价时,偏重于成本因素和社会承受能力,而很少考虑供求状况,使本来紧张的运输状况更加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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