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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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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货代有可能因为提单中对于签发人的规定的不明确而被认定为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害

公路货代相关书籍和迟延承担责任。 但若货代已在提单中毫无异议地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那么是否可以免除其对所运输的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的责任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承运人对货代的这种签单代理权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货代的这种双重代理的地位在海运中还是相对新生的事务,而这种做法已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所普遍接受。

  航空货代,作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代理,可以以其所选任的承运客户的货物的该协会所属的航空公司的名义,向客户签发航空货运单。其所签发的航空货运单将毫无疑义约束该航空公司。由于整个航空货物运输业已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因此单个航空公司必然承认这种双重代理的做法的法律效力。

  而在海运界,缺乏统一的国际组织来支持货代使用类似的单证。因而单个海运承运人往往不愿意预先给与货代签发这种双重代理单证的授权。然而,当受到货方起诉的情况下,海运承运人很可能承认以其名义所签发的这种单证。尽管这种事后承认意味着承运人对于货方的直接的合同责任,但同时它也意味着承运人可利用运输单证中的条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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