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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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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铁路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书》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处理: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4)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被保险人从获悉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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