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盛特卖
生意经 > 智库 > 物流百科 > > 物流银行的基本模式

物流银行的基本模式

相关词条

  根据物流商介入融资服务的阶段或深度的不同,可以将物流银行的模式归纳为如下两种:

 

  1、仓储货物质押贷款 

  即质押人与商业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用已经或即将放入物流商仓库中的动产做质押;质押人、商业银行以及物流商三方签订质押监管合同,由物流商负责监督管理质押动产;一旦质押人向商业银行归还贷款或增加保证金,商业银行将指示物流商释放监管的质押动产,而物流商则严格根据商业银行的指令存、放动产。 

  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很多银行采用的是仓单质押方式,而非动产质押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用作质押的动产不同于用作抵押的不动产,后者可以用登记的方式证明其所有权的归属,前者只能用占有的方式证明所有权,现实中的商业银行似乎都怀疑“占有”这种公示方法。而在合同法确认了仓单的法律地位后,人们认为这一权利凭证能够弥补动产占有公示的不足,因此更倾向于接受仓单质押。 

  根据仓储货物所在位置的不同,又可将这种业务模式细分为库内监管与库外监管。库内监管就是在物流商自己所有的仓库中监管质押动产,库外监管则是在物流商有限享有使用权的仓库中监管质押动产,通常情况下是在出质人自己的仓库中监管。库外监管超出了物流商的自有库,扩大了物流银行的服务领域,也可能节省整个质押贷款业务中发生的费用,但这一模式有其局限性,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物流商都应谨慎使用。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由于出质人出质的质物仍在出质人的仓库中,物流商能否实际控制出质的动产无法事先确定,这可能违反现行法律关于质押必须以质物交付质权人方可生效的规定而使商业银行的质权不成立;从物流商的角度来看,实施库外监管的一大前提是物流商具备了输出仓储管理的能力,而且,对出质人自有库进行监管的风险更大,因为出质人作为质押动产的所有人,比其他任何第三人更有“理由”违反游戏的规则,如果物流商不具备强大的输出管理的能力,库外监管将是空话,物流商将无法利用自己的仓储专长避免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也将因此而回到历史上简单的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地步。因此,为了规避前述库外监管必然的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从增加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转移给物流商,以支付物流商为加强控制增加监管作业而承担的费用;作为物流商,则应该从人的控制、作业设备的控制、作业程序的控制、管理软件的控制等多方面尽快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坚固库外监管这一模式,从而在空间上扩大物流银行的服务领域,扩大商业银行与物流商的盈利领域。 

  2、保兑仓 

  即质押人、物流商、商业银行以及供货商四方签订合同,商业银行根据质押人与供货商的供货合同直接代质押人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供货商根据供货合同以及与商业银行达成的协议向物流商交付货物,物流商从接到货物之时开始承担监管责任。

 

  保兑仓区别于仓储货物质押贷款之处在于:在仓储货物质押贷款中,仓储货物在进入指定仓库之前并不是质物,只在进入仓库之时或之后才成为质物,而物流商的监管责任也只从货物进入指定仓库之后才开始,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即先有质物后有贷款;而对于保兑仓而言,货物在进入指定仓库之前就已成为了质物,物流商在货物入库之前就应开始履行其监管职责,也许是从供应商交付货物之时,也许是从进口货物入关之时。 

  保兑仓是物流银行的高级形态。在这种模式里,物流商提供的不仅仅是传统的仓储服务,而是货物在不同社会主体间流转移动的全过程;商业银行的客户对象也将极大地增加,因为它允许了用作质押的货物在空间上的位置移动以及形态上的变动转化(比如涉及到加工环节时)。

关键词

优质好货 限量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