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理报关企业本身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自理报关企业一般是经国务院、外经贸部或地方经贸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具体包括: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企业;
10.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自理报关企必须是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
(三)自理报关企业只能为本企业进出的货物办理报关业务
若企业认为需要,也可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四)自理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自理报关企业必须对其报关行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