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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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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代理业今后将可能实行责任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企业要想正常开展业务,可能需要投保最低额度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商务部正在酝酿修改我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前《细则》的修订草案已开始征求意见。

  记者发现《细则》的草案中特别增加了“第五章 责任保险”对企业投保责任险事宜加以规定,并限定最低保额。此类规定在2004年修订后的原有规定中则没有涉及。《细则》是1998年开始实施的,曾于2004年修订过一次。

  按照规定,凡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就应办理投保手续,具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也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元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且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而且,凡是《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企业,在《细则》实施后90天内必须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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