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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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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航道的活动,具有如下的性质; 

  1.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性质 

  航道具有公用性的特征,因此,航道行政管理具有鲜明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性质。航道行政管理以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为目的,具体地说航道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航道不被非法侵害保证航道畅通,促进水运和社会经济发展。 

  2.航道行政管理是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 

  航道行政行为是指航道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航道行政法规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或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实施航道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拥有法定职权的航道行政管理机关;航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即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航道行政行为只能是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在航道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航道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航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购买、租赁等行为,并不能产生航道行政法律关系。 

  3.航道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 

  航道行政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航道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航道行政管理权力,当被管理人不履行航道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航道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施以强制措施,促使航道行政管理相对人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了行政管理包括航道行政管理以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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