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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义务

相关词条

  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的义务 

  《海商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将约定货物运至船边、码头仓库或者其他地点,以供装船。 

  (2)托运人应妥善包装货物,即对需要包装的货物,使用适当的包装方法,以满足货物装卸作业和海上运输安全的要求。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了包装方法,或者法律法规或有关技术规范规定了包装的方法,则包装应满足这种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则应采取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者在没有通用方式时,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3)托运人应正确申报货物,即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应与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 

  按照《海商法》第6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可能会严重危及船货和人身安全。因而《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即使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运费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预付运费通常在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之前支付,这通常是托运人的义务。到付运费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只要该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无须得到收货人的同意。在运输单证中约定运费到付的,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请求支付,收货人未支付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作为运费的担保。而按照《合同法》第65条规定,承运人此时仍有权向托运人提出运费请求。当事人未明确运费为预付或到付的,托运人仍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除运费外,托运人还负有支付其他费用的义务,这主要包括: 

  (1)亏舱费:亦称空舱运费,是托运人未按运输合同交运约定货量,或交运的货量不足,造成所订舱位部分空舱而向承运人支付的空舱费。亏舱费I中应扣除因船舶亏舱所节省的费用,以及另装货物所取得的运费。 

  (2)滞期费:通常是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货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应由承租人支付的费用。 

  (3)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托运人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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