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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责任

相关词条

  (1)托运人应对货物妥善包装。一般货物的包装都有国家标准,如有国家标准的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如无国标而有行业性标准的,不得低于行业性标准;如二者均无,可按到达卸货港时货物能保持完好的要求包装。 

  (2)托运人应提供约定的货物,保证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即“一关三检”,并将办理好的单证及时送交承运人,如相关单证办理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影响船舶装货或开航而使承运人利益受损的,托运人应赔偿其损失。 

  (4)对托运危险货物的要求。对托运危险货物,应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如承运人因此而受损的,托运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托运人应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运费支付的时间可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但一般情况下,承运人要求货装船前先支付运费,如“到付运费”,一旦途中货物灭失,运费就无法收取,所以“到付运费”又称“风险运费”。在FOB(即离岸价格)条件下,买方才是真正托运人,故可能采取运费到付的方式,此时应在提单中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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