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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

相关词条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的予以退运。经海关查验在规定范围内且无违禁内容的予以放行。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主要指:

  印刷品----图书、报纸、杂志、印件、函件(私人信件除外)、复印件、绘画、手稿、手抄本等。

  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电影胶片、摄影底片、幻灯片、以及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禁止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资料”、“国内发行”字样的;

  4、供大专院校内部使用的参考书籍;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5、国内非法出版的书、刊、报纸等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出版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6、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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