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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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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相对较为复杂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流服务提供者。是物流合同中主要的一方,一般是第三方物流的专业经营者。 

  (2)物流服务需求者。是物流合同中的另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3)物流活动的实际履行者。物流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但物流服务提供者有时会把海运、陆运、通关、仓储、装卸等环节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委托他们完成相关业务,使其参与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如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 

  2、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在物流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从简单的存储、运输等单项活动转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其中包括物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最优物流方案,物流全程信息的搜集、管理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大体上又可以分为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和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非资产型物流公司又有以提供货物代理为主、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为主、提供增值服务为主等不同类型。fl业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等特点。 

  3、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环节众多,合同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那么,从合同内容约定和实践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到底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物流合同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单一的物流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容易确定,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或仓储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名称就是运输合同或者是仓储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然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往往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是集运输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各种合同于一身的混合合同。因而,物流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也是集存货人、托运人、委托人、代理人等各种身份于一身的混合地位。然而,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分别对15类有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涉及物流服务关系的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而且在物流活动实践中,也很少把合同称为物流合同,因为物流活动大多还是体现为运输合同,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大多数是运输合同。但物流合同往往又超出运输合同的范围,如合同中要求物流企业对委托托运的货物进行包装修补、集装箱拼箱、装箱或者拆箱,这时物流企业与客户的合同就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与特点,远不是一个运输合同所能涵盖的。因此,把这种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称为运输合同就是不准确的。综上所述,通常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别是综合的物流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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