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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子商务欺诈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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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和专业化发展

  电子商务欺诈发展的早期,行为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使用网络的人数越来越多,使用计算机网络的人员不仅局限于具有较高计算机专业技术的人员。如比较常见和多发的网上拍卖欺诈、利用手机短信、电子商务网站或建立网页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欺诈等手段。厦门警方成功摧毁两个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虚假商品信息的特大诈骗犯罪团伙,犯罪分子大都是文化程度不高的无业人员。

  (二)手段多样化,种类扩大化

  据美国全国消费者联盟统计,2003年上半年度美国与网络有关的消费者投诉达22336起,被骗取的金额高达890万美元,比上年度同期增长了19%。按照消费者的投诉比例,2003年美国十大网络诈骗类型是:1、网上拍卖;2、网上购物;3、尼日利亚骗局;4、上网服务费;5、信息或成人服务;6、电脑器材和软件;7、在家上班计划;8、预付费贷款;9、赢彩票和抽奖;10、信用卡申请。这些网络诈骗形式,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欺诈中都有所表现。随着司法机关对电子商务欺诈打击力度的增大和计算机犯罪侦查技术的提高,大部分的电子商务欺诈手段和种类将会浮出水面,防止同类型欺诈的措施将会得到加强。

  (三)危害性大,影响面广

  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其一,对社会财产的巨大侵害。例如,比较常见的欺诈手法——尼日利亚诈骗案,又名419 Fraud或Nigerian Letter。根据419大联盟(美国境内对抗Nigerian Letter活动的组织)披露,1985至2000年15年间,利用“Nigerian Letter”名义骗取的金钱超过50多亿美元,给被害人造成惊人的经济损失。

  其二,扼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欺诈的日益严重,企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容易被挫伤,社会信用机制受到质疑,必然影响人们参与和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迟缓甚至扼杀电子商务的正常有序地发展。

  其三,电子商务欺诈的隐蔽性也会使其得以多次、连续进行,其累计的后果会比普通经济犯罪产生更加严重的危害性。

  (四)欺诈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实施有效侦查

  首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性能使这类犯罪具有隐蔽性。犯罪侵害的是无形的目标,除物理性破坏类犯罪外,网络犯罪的直接目标往往是无形的电子数据或信息,难以引起人们的警觉;

  其次,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联系范围广泛,处理的信息量极大,处理的速度极快,要在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发现犯罪的踪迹,无异于大海捞针;

  第三,在电子商务欺诈犯罪案件中有部分是单位内部人员所为,这些人熟悉业务知识和内部管理漏洞,有便利的作案条件,能够在工作中隐蔽实施犯罪并掩盖犯罪证据;

  第四,作案现场延伸。犯罪分子可在任何时间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难以查找犯罪分子的行踪;

  第五,被害人事后疏于举报使犯罪难以察觉。根据美国商务部估计,100例此类犯罪中只有1例被发现,而被发现的罪行中只有20%被侦破,这就是说被侦破的电子商务欺诈犯罪只占实际发案数量的1/500;

  第六,互联网用户的虚拟性也使犯罪分子难以被察觉。 因此,相对于传统犯罪而言,其侦查和打击难度大大增加,侦查过程往往表现为“三难”——“发现犯罪现场难”、“现场勘查难”、“犯罪证据收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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