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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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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中研究院结合央行从监管角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现存模式进行的分类,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分为以下六类:

  (1)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依托互联网,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中介,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的服务。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在手机端进行的互联网支付又被称为移动支付。

  (2) P2P网络借贷

  P2P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缩写,意为点对点(人对人)。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作为中介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比如人人贷、宜信、陆金所等。

  (3) 网络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简称“网络小贷”,是区别于P2P网络借贷的另一种借贷模式。指的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比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百度设立的小贷公司。

  (4) 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 按照回报方式不同,众筹融资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以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未来利润作为回报,比如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等;二是以投资对象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比如点名时间、众筹网、追梦网等。

  (5) 在线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平台

  这类平台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具有线下实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体现为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销售等形式;二是不设线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比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三是不提供金融业务本身,而是提供金融业务的服务支持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搜索(比如91金融超市、融360),理财记账服务(比如挖财网)等。

  (6) 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平台

  按照网络销售平台的不同,基于互联网的公募基金销售平台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于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传统基金销售渠道的互联网化,即基金公司等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二是基于非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基金销售机构借助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开展的基金销售行为,包括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基金、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等多种模式,比如余额宝、理财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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