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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的跨境监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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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持统一论原则 涉外电子合同法律适用中有“分割论”理论,即对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合同效力以及合同的实体争议等各个方面分别依据不同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数个不同的准据法,比如关于合同的成立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高效率,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坚持“统一论”,即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者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准据法不仅应适用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内容以及实质效力,还应适用于电子合同的实体纠纷及争议,因此,合同的解释、履行、解除以及争议的解决都应受同一法律支配。

  2.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各国为保护其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纷纷采取了强行法必须适用的原则。从杜摩兰开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受到强行法的限制,多数法学家都认为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只能在任意性法律中进行,不得违背法律中强行法的规定。当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均可以适用,只有支配合同法律的强行法才能适用。 我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按照《民法通则》第145条以及其他相关立法的规定,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应适用中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消费者合同和不动产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至于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确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电子合同中剥夺或排除消费者法律适用选择权的格式化条款,明确立法予以禁止。

  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改进 根据以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经常居所地、住所地等。

  基于电子商务交易分为网络在线交易和线下交易两种情形:

  1.对于线下交易,由于最终交易的是有形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可根据“特征性履行”的方法确立不同的连结点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2.对于在线交易,由于传统意义的可供选择的物理性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已经失去了意义。为了减少适用该原则的随意性,有必要确定新的客观性连结点,以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市场秩序。

  3.此外,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选择,否则,消费者合同应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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