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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值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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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值论价(Pricing by Value)

按值论价的含义

  所谓按值论价就是指根据商品内在价值的大小来决定商品价格的高低,价值是价格的基础。按照马克思的阐述,商品价值的“质”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聚;商品价值的“量”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商品的价值可由两个尺度来进行衡量,即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内在尺度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外在尺度是指货币形式,也就是价格形式。商品价值内在的“质”和“量”只有通过外在化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依次经历了“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最后发展成为“货币形式”。马克思说:“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商品内在的价值尺度即劳动时间的必然表现形式。”商品价值表现在货币上,或者说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商品价格。“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就是按值论价的本质规定。

按值论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值论价是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但它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按值论价不可能涵盖所有交易物品的定价规律,因为有的交易物品不是劳动产品或者劳动凝聚得比较少,比如像原始森林的木材、野生药材等,它们不是商品或者不具有完全的商品性质,但是在市场上它们仍然有价格,而且有时候这个价格还比较高,这部分物品是不能以价值作为直接定价依据的;

  第二,按值论价本身不能反应供求关系。价格本身不仅是价值的外在表现,而且也反应了供求机制在定价过程中的作用,同类的具有相同价值量的商品在不同的供求情况下表现为不同的价格,而按值论价则撇开了这个因素;

  第三,在按值论价的前提下,会出现消费者在交易取向上不对称的一些情况。作为卖方,需要得到的是交换价值;作为买方,需要得到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使用价值,双方在所关心的问题上是不一致的,但按值论价却是以商品生产者为主体的定价取向,并不是消费者所期望的定价取向,消费者只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支付商品的价格,而不管生产者投入的多少。比如同一个鱼池中的鱼,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劳动时间是相同的,但生产出的鱼在质量和重量上却不相同,假如采用按值论价的话,就应该具有相同的价格,但实际上它们的市场价格往往会有很大差异,这是按值论价机制所不能解决的。

按值论价和按质论价的联系与区别

一、按值论价和按质论价的联系

  (一)两者都遵循价值规律

  众所周知,按值论价形式包含了价值规律的基本规定性。按照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商品价格总是以价值为轴心,并围绕其上下波动,但是从长期来看,商品价格的平均数总是同价值大体一致的,“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即它的涨落,会互相补偿,彼此抵消,并且还原为平均价格,而平均价格是市场价格的内在规则”,也就是说,尽管商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暂时同其价值相背离,但从市场经济的长期运行来看,市场价格高于价值的部分和低于价值的部分大体上是可以相互重叠或抵消的,因此,从整个社会来看,商品总价格与商品总价值是基本相等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律,按质论价作为商品经济形态下的论价方式之一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从按质论价的第一层含义来看,它和按值论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很明显,它是满足这一规律的。要害在于第二层含义的按质论价即商品化的价格也是否遵循价值规律呢?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第一,价值规律要求买卖双方必须要等价交换,要实实在在地交换有形的使用价值。为了得到某一个使用价值,买者必须用自己的货币与这一使用价值交换,而不管其是否是劳动创造的产品。作为买者,他关心的是换回的物品是否对自己有用,而不在乎这个有用物是否是劳动所创造。作为买者,他完全有可能用自己的货币同一个没有价值但对其有用的物品相交换。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凝聚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物品具有价格,但是这种价格的价值规定界线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它必须在市场上找到一个定价的参照物,这种价格仍然受到参照物的真实价值的影响,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即使是原始森林的木材具有同人工培育的木材大体一致的价格,但它不可能具有同汽车或大米大体相同的价格,它总是受到“无形的指挥棒”的控制,在一定合理的范围内变动;

  第二,商品化价格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交换形式的再分配,是部分利润在交换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和再转移,这种基于交换形式的利润再分配仍然不违反价值规律,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既是卖者,又是买者,他们都有可能作为商品化价格的买卖当事人:作为卖者,他可能得到别人转移而来的利润;但作为买者,他又有可能在另一交换中把得到的利润转移出去,从商品化价格的长时间运行来看,这种在时空上分离的利润转移大体上是可以相互重叠或抵消的。因此,整个社会总的成交价格可能大于商品的总价格,但与社会总的商品价值是大体相当的。这就是说,商品化价格不仅没有违反价值规律,而且也是在价值规律的强制作用下得以运行的。 因此,从两层含义来看,按质论价并不违反价值规律。

  (二)按值论价是按质论价的基础

  1、从按质论价的第一层含义看

  商品中所凝聚的劳动量多少是影响按质论价的主要因素,从按质论价的第一层含义即高质高价,低质低价可以看出,它实际上是以按值论价为基础的,是按值论价的内在要求。原因在于:高品质的商品由于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时问多,投入的劳动量大,它就具有更大的价值量,因此在同一市场上,也就表现出更高的价格;低品质的商品由于所耗费的劳动时问相对较少,价值量也就较小从而其表现出的价格也就较低。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当中也可能存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作用:高品质的商品由于投入研发的人力资本专用性很强,而形成这种人力资本本身就需要消耗更多的劳动,同时生产过程中对工人劳动的技术或熟练程度要求较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实际上是一种复杂劳动的现;低品质的商品由于相应的费用小,科技含量较低,因而是简单劳动的体现,但“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在相同时间内能够创造出比简单劳动更多的价值,高质量的商品是比低质量的商品大得多的价值的承担者或物质载体。因此高质高价,低质低价仍然符合按值论价的本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按质论价与按值论价是一脉相承,都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具体展开和深化。

  2、从按质论价的第二层含义看

  按质论价的第二层含义即商品化的价格实际上是被按值论价(即价值价格)所异化的价格形式。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社会所认可,它并不以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个别价值的多少为标准,而是以社会公认的价值量即社会价值量为标准。但具体到某一卖者手中的时候,商品的个别价值量与社会价值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只有在极个别或偶然的情况下才可能一致,具体地说,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可能高于社会价值量,也可能低于社会价值量,甚至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其个别价值量为零,如原始森林中的木材。但是当商品在市场上交易的时候,个别价值量并不决定商品的价格,而是由社会价值量来决定价格,即商品要以社会价值量为标准进行出售,这个社会价值量也就是凝聚了人类抽象劳动的商品(如人工培育的木材)的社会价值量,商品化价格只能以此为参照物确定,个别没有凝聚人类劳动的交易物品被商品价格所异化而取得了没有价值的价格形式。马克思曾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价格形式就是支配着其他价格形式的“一种普照的光”。因此,商品化价格理论还原和补充了被劳动价值论作为一般理论所抽象掉的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有个别东西不是劳动所创造的商品,但确可以参与交换的事实。因此这种含义下的按质论价是由按值论价派生出来的,它仍然要以按值论价为基础。

  (三)按质论价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按值论价存在的不足

  按质论价虽然是以按值论价为基础,但是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纯粹的按值论价存在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按值论价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默认所有的交易物品都是劳动产品,按质论价不仅包含了劳动产品的定价机制,而且还考虑了非劳动产品在市场交易中的定价机制;第二,按值论价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但不能反应供求关系,按质论价不仅遵循价值规律,而且还反应供求关系的影响;第三,对于市场中存在的生产者和交易者交易对象不一致的问题,按质论价能够很好地加以解决,它促使生产者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生产成本,而且还要考虑消费者需求,生产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优质产品,这样就能够很好地把消费者和生产者联系起来,使二者的交易取向逐步趋于一致。

二、按值论价与按质论价的区别

  (一)两者定价的主体不同

  按值论价的主体是价值的大小,商品价值量的大小由凝聚在其中的劳动量的多少来衡量,在商品交换发生时是以价值的大小实行等价交换的,商品的货币表现即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从长期来看,二者成正比例关系;按质论价的主体是使用价值,虽然从第一层含义来讲,它仍然以按值论价为基础,但作为定价的直接主体却是使用价值质量的高低,由于原材料材质的优劣不同、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不一、工人生产技术水平存在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商品使用价值质量的巨大差异。从第二层含义来讲,使用价值对定价的影响则显得更为明显,作为没有凝聚人类劳动的产品,它不可能直接按值定价,当它出现在交换中时,它只有用使用价值来表现自己,按照与它的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价格来出售。因此不论它是否是商品,都可以找到具有相同或相似使用价值的其它商品作为价格参照系,使得同类产品在相同质量或者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具有了大致相同的价格。

  (二)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按值论价侧重于价格的形成机制,按质论价侧重于价格的运行机制。 价格的形成机制实际上就是商品价格由价值决定的,价值的大小又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价格及其变化是价值和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按值论价体现了价值和价格之问的关系。同时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格局的不断涌现,促使价格的运行机制必然出现多样化的趋势。从利益的角度来讲,价格的形成机制就是利益的产生;价格的运行机制就是利益的实现、分割、转让,这一点在商品化的价格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三)两者所包含的劳动的内涵不同

  按值论价的“值”是价值,它的实体是一般劳动,劳动价值论认为,人类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按质论价的“质”是使用价值的质量及差异,它指的是劳动复杂性程度的差异。结合劳动二重性学说可以得出,复杂劳动的劳动二重性使得商品使用价值具有高品质,同时也具有了更大的价值;相应地,简单劳动的劳动二重性使得商品使用价值的品质较低,价值也较小。假如把“质”仅认为是商品使用价值的等级差异,那是错误的,只不过是“成本费用论”或“效用论”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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