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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正常进行而从实征税额中提取的经费。财政部规定,从1988年开始,从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中提取5%作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分配,主要用于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票证印制、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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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用货币形式,根据征收、解缴税款过程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通过记账、算账、结账和报账,全面、系统、综合地反映、核算、监督和分析农业税征收报解业务的全过程及其结果,以保障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收、解缴金库的一种专业会计。它隶属于财政预算会计范畴,是核算、监督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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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的价格。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价格,为不含税价。这些农业特产品(除牲畜产品外)均属原产品税的征收范围,过去由国有、集体收购单位缴纳。为了保持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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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明确列举的征税品目的适用税率。晾晒烟叶、烤烟叶为31%;毛茶为16%,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果用瓜为8%;蚕茧为8%;水产品为8%;原木、原竹为8%;生漆、天然树脂为10%;天然橡胶为8%;牛皮、猪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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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3条授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在当地种养较多,具有一定规模、经济价值较高、获利较多的农业特产品征税品目。目的是为了平衡税负,扩大税源,加快地区经济发展,稳定和增加地方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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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品目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适用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业特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税率幅度内,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国务院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前提下,允许地方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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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是由于占用耕地取得的,所以资金必须用到耕地的建设和开发上去的原则。开征耕地占用税是控制耕地大量减少的重要经济手段,但是仅靠征税制约耕地的减少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任何物质的消耗如果没有相应的合理补偿,最终都会耗费殆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在宏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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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于农业特产税不同纳税人和税款缴纳人的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原产品税部分应税农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对部分应税产品保留了原产品税对收购者征收,原农林特产税对生产者征收的格局。即对部分应税产品收入分别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两道税。因此,有必要将国务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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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时所确定的实际收入。由于烟叶是国家规定的专营产品,烟叶实际收入的确定比较特殊。为此,财政部规定: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由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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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随同农业特产税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收入。原属地方预算外收入从1996年起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方公益事业。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税额10%。计算公式:地方附加= 应征正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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