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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  主要义务  扣留收取义务是依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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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为征收税款的人。代征人因其与税务机关之间成立委托合同而作为税务机关的受托人,根据税务机关的授权为其处理具体的税收事务。代征的义务由税务机关发给的代征证书确定,主要包括:  ⑴ 向纳税义务人代征税款的义务。并由此附设立专门账户,核算有关事项的义务。  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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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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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批准征用但因建设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不使用或不全部使用的土地。对于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土地,都要退还管地单位或交农民或集体耕种。退还的土地不收回补偿费,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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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可分为三类:(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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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中的价格。对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业特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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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88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审批用地和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都是加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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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权限,属于哪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一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制的办法。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有利于缩短完税期限,解决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级次相脱节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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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申报用地前,必须落实耕地占用税的资金来源;审批用地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计划及征收机关开具的预缴税款凭证、验资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征收机关依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用地数,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对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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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由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减免是对纳税人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鼓励的照顾。具体内容包括: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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