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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中的价格。对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业特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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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在1988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中明确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审批用地和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都是加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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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权限,属于哪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哪一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分级负责制的办法。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有利于缩短完税期限,解决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级次相脱节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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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申报用地前,必须落实耕地占用税的资金来源;审批用地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计划及征收机关开具的预缴税款凭证、验资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征收机关依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用地数,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对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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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由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特产税减免是对纳税人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鼓励的照顾。具体内容包括: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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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为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财政部于199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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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入库后在中央、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财政部在1987年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为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9年将上述分成比例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交中央30%,地方留70%。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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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农业税收征解业务内容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所作的分类。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资金运用的不同过程,资金结存的不同表现形态,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三个一级科目,又称总账科目,它起着反映资金活动总括情况的作用。在一级科目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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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称农税工作。它是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一项专门业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农税政策的调查研究与制定;(2)农税预算任务的分配和落实;(3)组织农税的征收与缴纳;(4)办理农税的减税与免税;(5)农税政策的直传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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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指纳税人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是产品的实际收入,也可以是尚未销售的产品收入。对无法掌握产品销售收入的,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征收机关根据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或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具体计算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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