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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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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危险情况,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船舶继续航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作出某些特殊牺牲,因而导致船舶、货物和运费的特殊损失或支出额外的特殊费用,这部分的损失和费用。应由保存的船、货和运费三方面共同分摊,称作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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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是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 共同海损分摊的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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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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