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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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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2.下列情形免领出口许可证: (1)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以内的; (2)对外经援项目(监管方式:“援助物资”,代码:“3511”)出口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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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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