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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票据时效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较来说,有以下特征:1、均为短期时效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入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第一类是均一主义,即不分债务人的种类,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均适用同一时效,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
    关键字:票据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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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的丧失指持票人出于非自愿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以下四种补救措施,由于它们的效力各不相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
    关键字:票据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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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变造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是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票据变造有以下两个特点:1、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原记载人之外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属无权行
    关键字:票据变造
    相关词条:票据变造
  •       《票据法》第14条、第103条、第107条及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了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依这些法律规定,票据变造发生如下结果:1、变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变造属违反法律的行为,票据法对行为人科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变造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77条之规定论处,民事责任,则依民法上侵权行为的制度确定。2
    关键字:票据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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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对所签发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而其他人不具有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权利。(2)变造的票据是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3)变造的事项是签章或
    关键字:票据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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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主要有以下5种行为方式:第一种,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第二种,明知是作
    关键字:票据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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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法》规定:签章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的要求直接关系到汇票是否有效,在此,云票据分享一下银行承兑汇票的正确签章方法:1、票据上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有关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
    关键字:银行承兑汇票
    相关词条:银行承兑汇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1、二年期间之适用。(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
    关键字:票据时效
    相关词条:票据时效
  •       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此次介绍
    关键字: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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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行票据就是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1年)。但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具有根本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
    关键字:央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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