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