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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实质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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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质条件 

  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实质条件是客观情况的变化,其中主要是倾销情况和损害情况的变化,具备这些变化之一则可要求复审。 

  (1)倾销的变化 

  第一,倾销增加。进口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后,如果出口商的出口价格降低,就必然使倾销幅度大于原来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此时应允许国内产业要求主管机关重新计算倾销幅度。 

  第二,倾销减少。倾销减少后,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审议,但关于倾销少能否引起反倾销行政复审分歧较大。 

  第三,倾销消失。如果出口商停止倾销行为,则征收反倾销税的客观基础不复存在,如果进口方主管机关继续按照原来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对出口商是不公平的,应允许利害关系人申请复审,但是为了避免出口商随意以价格的变动为理由来影响反倾销措施的正常实施,反倾销法通常对行政复审的提起作时间限制。 

  第四,汇率变化。国际市场上汇率大幅变动导致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其在国内的销售价格相比发生变化。 

  (2)损害的变化 

  第一,损害减少。由于进口数量减少,进口价格提高,或者由于经济复苏而导致国内产业损害减少。 

  第二,损害消失。随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进口产品价格提高或者减少了数量,从而抵消了因倾销而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第三,损害是否继续或重现。当证实损害并不至于继续或重现时,反倾销主管机关才可停止或变更课征的反倾销税。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主管机关就取消或变更课征反倾销税是否会导致损害的继续或重现予以审查。关于损害是否继续或重现,只能由当事人进行申请或进口方主管机关依职权进行复审。 

  2.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程序 

  (1)启动程序 

  行政复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一是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这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的行政复审。二是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利害关系方请求进行行政复审。以这种方式提起复审的利害关系方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如取消或减少反倾销税,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发生。 

  (2)依证据规则提交证据 

  不论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主动提起的行政复审还是利害关系方请求进行复审,都必须具备确实的证据,并按法定规则收集、提交证据。 

  (3)期限限制 

  期限限制包括提起复审的时间限制和复审时间限制,主管机关依照职权发起的行政复审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行政复审的提起时间限制不一样。对于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审时间没有明确的限制,主管机关认为正当时就可以进行。而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的行政复审,则应在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但不管是主管机关发起的复审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复审,其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复审期间,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4)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主要类别 

  第一,期中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主管机关对是否应继续执行反倾销措施进行审查。由于这种复审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5年期限内进行的,因此一般称之为期中复审。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这种审查要求,但应提交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反倾销主管部门也可依照职权主动进行期中复审。期中复审的结果可能是取消征税或价格承诺,也可能加重、减轻征税或价格承诺的条件。 

  第二,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即反倾销措施执行5年期满时,当局对反倾销措施是否应如期终止进行审查。期终复审的立案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继续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新出口商复审,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新出口商申请复审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受到反倾销调查并受到反倾销措施制裁的产品或出口商及生产商都没有联系;第二,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向进口国出口;第三,能够通过买卖合同证明出口或出口计划是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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