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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管理规定

  1.吉林省内贸货物从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限元汀里一罗津港换装作业,从上海、宁渡口岸复运进境。

境外换装作业仅限在朝鲜罗津港中国承运企业租用并经营的专用码头进行。

  2.黑龙江省内贸货物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3.允许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仅限于吉林省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黑龙江省资信好、规模大、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4.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的跨境运输内贸货物(不包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海关在珲春、绥芬河口岸施加封志,经公路直接运至朝鲜元汀里一罗津港,俄罗斯梅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使用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规定的标准。

  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非集装箱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商品仅限于煤炭。

  5.承运跨境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场所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6.内贸货物出境和进境的监管方式均应申报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代码9600)。

  7.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项下的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8.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逾期未运抵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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