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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适航的意义

  从事海上航运的船舶必须是适航的船舶,只有适航的船舶才被允许开航出海。船舶的适航性(Seaworthiness),是指船舶在各个方面都必须适合预定航程。它除了要求船舶具备在海上航行的浮性、稳性、抗沉性、操纵性、快速性和耐波性等各种性能的结构以外,还要求配备合格的、技术熟练的和有高度责任心的船长和船员,充足的燃料和给养,以及适于载运和积载货物的货舱。可以把这四个要件概括为“四适”,即适船、适人、适航和适货四项。船舶只有达到了这“四适”.或者说,具备了适航的四个要件,才能被认为是适航船舶。有关船舶适航的内容,我们在第九章叙述《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所负的责任时已进行过具体分析,这里不再赘述。 

  船舶适航是关系到船舶、货物和人员(包括船员和旅客)安全航行的根本问题。如果船舶不具备上述适航性,就不能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船舶未达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要求的适航条件,就不能投入正常的营运活动。根据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规定,提供适航船舶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应承担的最低限度责任之一。在受《海牙规则》约束的提单中,凡是使承运人有可能解除适航义务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由于船舶不适航而使所承运的货物受损,船方作为承运人不能享受《海牙规则》所规定的各项免责。同样,由于船舶不适航而引起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的共同海损行为,作为承运人的船方也会被取消向第三者提出索赔要求等权利。 

  在海上保险中,船舶适航是一项默示保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9条第1款明确规定:“航程保险单中含有默示保证,即保证船舶在开航时必须具有完成所承保的特定航程的适航能力。”正因为如此,船舶保险所承保的船舶必须适航,而不管保险单中是否对这一点作出明文规定。这也就是说,船舶如果不具备适航性所要求“四适”中的任何一项并因此而发生保险事故损失,船东作为被保险人是不能从船舶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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