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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兑虽应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但并非所有的汇票付款人都必须承兑,因为承兑不是付款人的义务。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没有约束力,付款人对持票人的承兑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任凭付款人自由选择。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不因没有请求承兑而丧失票据权利,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票是必须承兑的,持票人会因没有请求
    关键字:承兑原则
  •       票据误区一:以票引存,暗藏风险。有些商业银行为了争抢票源,在票据业务中,对企业贴现票据审查把关不严,例如对没有增值税发票或商品购销合同、商品发运单据等要件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予以贴现,无形中暗藏着票据风险。这样虽能揽取部分存款,但也影响到银行的收益,套取了银行信用。同时,这种通过下调利率、降低标准的方式
    关键字:票据
  •       当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已经越来越普遍,银行承兑汇票因其融资成本低、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渠道宽泛而备受银行业和企业的青睐,但是企业在和客户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时候,风险问题接踵而至,假票、克隆票、票据诈骗以及票据贴现过程中都出现很多问题,为了规避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各项风险,小银教你五招规避银行承兑
    关键字:银行承兑汇票
  •       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之责任即与承兑人相同,承担绝对付款责任。但保付与承兑毕竟是两种不同制度,其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适用范围不同。保付制度仅适用于支票;而承兑制度则仅适用于汇票。第二,适用的前提不同。支票的保付以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或有关支票的特殊合同关系为前提,台湾票据法规定,付款人超过
  •       1、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
    关键字:银行承兑汇票
  •       票据托收一旦形成逾期,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以下几种:1.友好协商协商得法是最佳的解决方式,但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如协商而未决,则会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2.追索前手在票据贴现,转贴现中如与承担人(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票据法》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前手追索损失,这是银行维权较好的手段之一。3.诉讼在前述方法均无
    关键字:票据托收
  •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这三类记载事项,之所以不得更改,是因为这三类事项内容的变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会直接影响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票据金额的更改,会使有关的票据债权人应得的货币金额的数量发生变动;票据日期的更改,会影响票据债权人按时收取应得的款
    关键字:票据更改
  •       首先,银行应认真对待失票人提出的付款请求或补发票据申请,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受理时,要求失票人提供证明其对所丧失票据拥有所有权的事实,对于理由充足,证据可靠的失票人,在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后,补发票据或给予付款。审查不合格的,可建议客户采用公示催告等其他法律手段。其次,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由于所丧失的票
    关键字:失票人
  •       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票据贴现业务的一种类型,是指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委托人(即贴现实质申请人、持票人)、代理人(即与持票人有直接交易关系的前手背书人、通常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和贴现人(贴现银行)三方签订协议,由贴现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贴现人代为办理票据贴现
  •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债务人才开始履行。这称为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保证人被要求履行保证债务时,即享有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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