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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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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我国境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兼有财产和行为性质的税种。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全国统一征收使用牌照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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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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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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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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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从1994年起开征了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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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船使用税征税对象的计税基数。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大小,分别按辆、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实行从量计征:乘人汽(电)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以辆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和载重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非机动船以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机动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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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承担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在我国境内拥有并在公共道路和航道上使用的车辆和船舶的国内所有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车船仍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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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亦称车船使用牌照税课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地区行驶的车辆和船舶,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后,仅有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的车辆和船舶属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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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上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机关场所。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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