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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其从境内被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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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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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各项应纳税所得有支付单位或个人的,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时,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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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以每次(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每次个人偶然所得应纳税额=每次个人偶然所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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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合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建材、化学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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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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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中国企业法人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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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居民管辖权原则确定的,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企业。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称作“税收管辖权”。按其内涵不同,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所谓属人主义,是指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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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即应纳税所得。    具体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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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投资者依据198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组织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税收上的中国居民,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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