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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适用范围   ①目前公布的管理目录为《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输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经营者在出口列入上述目录范围纺织品前,应到当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②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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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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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是指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对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外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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