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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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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税配额税率 我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高关税保护政策。由于农产品既是工业生产的原料,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协定,国家每年选择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政策,既确定一定的进口限额,在限额内进口的实行低税率,超过限额的实行高税率。这样,既保护了国内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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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则税率栏目是根据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相应关税税率。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的适用: (一)最惠国税率 (1)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进口货物; (2)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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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即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适用原则: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 普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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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税率是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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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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