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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配份额  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可以自愿参加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成为特别提款帐户参加国。会员国也可不参加,参加后如要退出,只需事先以书面通知,就可随时退出。基金组织规定,每5 年为一个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基本期。第24届基金年会决定了第一次分配期,即自1970年至1972年,发行93.148
    相关词条: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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