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经 > 智库 > 外贸代理
  •         1.转变观念,提高对外贸代理制的认识  中国代理制在立法上不统一,这说明中国代理概念迫切需要完善。中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代理只是显名代理。还不能等同于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在大陆法中,直接代理除了显名代理外,还包括仅说明代理他人而不指明被代理人姓名的除名代理。可见,中国民法上的代理概念是十分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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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规不健全,立法不统一  中国的代理制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该法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代理的两个最主要的法律特征:⑴代理行为是以被代
    关键字:外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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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进一步完善外贸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从制度上完善外贸代理制,这是中国发展外贸代理制面临的一大课题。如前所述,《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尽快改善这一现状,从立法上解决权利义务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才能有利于推动外贸代理制的发展。  2.增
    关键字:外贸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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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代理的两个基本法律特征  ⑴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⑵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区别于一般民事代理的基本特征  1.1外贸代理关系的主体。关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在民事代理中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外贸代理关系中则是个体商人或商法人。它们可以是指经过中
    关键字: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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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生产、订货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的一种制度。外贸代理制是指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理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外贸代理制能够促使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使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关键字: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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