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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劳工组织(ILO)这些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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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

  《2006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公约,旨在保护海员权益。对于从事航运、海事等相关行业的人来说,国际海事组织是大家非常熟悉和了解的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但对于ILO来说,大家的了解和关注程度就相对低了许多。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了解到ILO是在全球范围内成立时间较早、影响力非常大的一个国际组织。下面小编再带你了解一下ILO在海事领域所发挥的作用。

  ILO与海运业的关系。

  1.制定海事相关法律文书。

  第一个海事公约于该组织成立后的第一年,1920年通过,表明航运是该组织明确关注的方面。到现在,39个公约,一个议定书,30个建议案涉及到海运业。国际劳工组织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并确定基本的劳工权益。建议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仅代表指南或推荐做法,不需要公开批准。公约是国际性的条约,需要得到一定数量国家的签署才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ILO设有专门的海事机构:

  (1)联合海事委员会(JMC,ILO常设机构)

  在ILO,联合专家委员会是非常特殊的存在,委员会包括20个船东和20个船员,大约每5年召开一次会议,国际航运工会(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作为船东和船员的秘书机构,分别代表船东和海员双方对海事问题提出建议。

  (2)海事劳工大会(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ference )

  海事劳工大会能代替或补充年度国际劳工大会,是仅有的能享受这种特殊会议的部分。海事劳工大会以2/3以上绝大多数同意来通过或修改国际劳工标准。大约每十年召开一次。第十届会议于2006年2月召开,通过了非常重要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3)海事特别三方委员会(STC,ILO常设机构)。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后,海事劳工大会已被海事特别三方委员会所取代。海事特别三方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相关事项。

  (4)公约实施和咨询委员会(ILO常设机构)。

  在发现与公约实施有关问题时,公约实施和咨询委员会将直接同相关的成员国对话,寻求觉问题的办法,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5)临时三方委员会(ILO非常设机构)。

  经理事会同意后,召开临时三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修改公约等问题,如涉及海员身份证明的185号公约的修正和实施问题就采取此种方式。

  ILO和IMO的合作机制

  IMO和ILO曾于1959年就两个组织的合作事宜达成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的第一条为两个组织在共同议题方面提供了紧密合作和定期磋商机制;第三条还罗列了需要联合委员会共同审议的议题。同时,该协议也为如何组建联合委员会提供了指南,特别是关于两个组织如何各自指派代表的问题。在操作层面,两个组织已经建立起关于具体议题的联合工作组,该工作组成员数是有限的,其中政府代表由IMO提名,而船东和船员代表由ILO指定。过去曾建立过有关培训议题的联合委员会,最近又建立过有关船员人身伤亡、遗弃的责任和赔偿问题问题的联合工作组。

  ILO于2006年2月通过综合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以综合的、连贯的框架合并了ILO所有海事劳工法律文件。在通过这部公约的同时,国际劳工大会也通过了一定数量的决议,其中许多决议涉及ILO和IMO之间的共同议题。第十号决议呼吁两个组织建立关于人的因素的联合工作组,以研究人的因素在海上安全中的地位。若干决议涉及了需要两个组织共同审议的议题,包括船员的遗弃和伤亡索赔、医疗健康标准、海员的招聘和职业发展、女船员、职业安全和健康、海盗和武装抢劫、搜寻和救助、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检查指南。其中的一些议题目前正在由IMO、ILO或已建立的工作组进行审议。

  考虑到上述所有的事宜,以及IMO、ILO各自的职能和授权,需要以一种更有效的方式将两个组织的工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将对提高海上安全和保安,海洋环境的保护,航运业的劳工权益保护及社会状况有积极作用。

  ILO总干事和IMO秘书长就如何更好地履行第十号决议已进行了沟通。基于两个组织的考虑,IMO和ILO秘书处的高级代表进行了磋商,为避免工作重复和冲突,两个组织之间的一些共同议题应转交给联合工作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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