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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贸易转移的举措

相关词条

 措施一

  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据理力争,寻求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工作组报告》第16条第8款规定说:“如果一个WTO成员方认为,按第2,3,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对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它得请求与中国和或所涉WTO成员方进行磋商。此磋商应在将请求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30天后进行”,若磋商达不成协议,则“请求磋商的WTO成员方在阻止或救济该转移所需的限度内,自行撤回对该产品的减让或限制其从中国进口。”用通俗比喻的话来说,意思是说:如果中国出口到甲国的某产品,被甲国认定为造成前述的“市场扰乱”,并受到限制;若该产品转而出口到乙、丙、丁等国并出现增长,该三国就不需再作“市场扰乱”认定,只要证明对该乙、丙、丁等国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就可予以制止。《工作组报告书》第248 段对因果关系补充说:“工作组各成员同意,在认定为阻止或救济市场扰乱的行动是否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时,要采取客观标准。需审查的要素有:

  (1)进入进口WTO成员方的中国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实际或即将出现的增长;

  (2)中国或另一WTO成员方所采取或拟采取行动的程度与性质;

  (3)因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从中国进口产品数量的实际或即将出现的增长;

  (4)有争议产品进入WTO成员方市场的供需状况;

  (5)从中国出口到按议定书第16条第2、3、7款采取措施的一个或几个WTO成员方,和出口到进口WTO成员方的出口幅度。”

  尽管对如何客观评估“重大贸易转移”作了如此详尽的规定,但却掩盖不住“贸易转移”标准的一大缺陷:不需要查明对该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行业是否造成“重要损伤”。从而表明,用“贸易转移”来替代“市场扰乱”,显然又进一步放宽了标准。

  所以我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特保措施条款对我国来说是双重歧视。首先,在与中国进行入世谈判之时,就是利用了中国所处的劣势地位,想利用中国迫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心理,来迫使中国接受一些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宗旨不相符合的条件,以达到其本国受益的目的,这是对中国的第一重歧视;其二,由于议定书中的字眼模糊,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来认定其实施条件和具体步骤,于是在实施过程中其他国家又利用自己的标准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认定,使我国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这就是对我国的第二重歧视。

  中国政府或相关机构应该有目的地对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主要的区域经济集团的市场进行研究。比如对美国,就应该对美国各项贸易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美国是一个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是由法律条款一锤定音。美国经常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等无端理由对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如对中国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等。中国如对美国贸易法了如指掌,就可将这些随意违法操作的行为诉诸法庭。中国现在已经成为WTO成员,还可向WTO有关机构提出申诉。中国如果借助法律使美国不敢轻易在对华贸易上采取保护主义的行为,以此保证中国商品在美国市场上受到公平待遇,这样就会在不改变商品本身情况下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其次,中国还可以对其他国家对我国的特保措施实施贸易报复措施,迫使其改变对我国征收的高额关税或者是取消数量限制等措施。

  措施二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强

  成立关税同盟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抵制同盟外商品进入同盟内,以便在同盟内形成有利的国际分工,促进同盟内国家经济与贸易的发展。

  1、原因

  (1)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化的初级阶段和必经阶段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WTO多边体制(经济全球化)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都是通过降低或消除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只是范围和程度不同。尽管区域一体化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区域外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作为WTO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总体而言区域集团国家间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将使全球经济从中获益。区域自由经济交往的发展会形成一种机制来加强多边体系的联系和沟通,有助于在今后某一时期建立一种各个自由贸易集团之间的更加广泛的或多边的关系。世界竞争从来就是放眼于整个世界市场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区域范围内,对单个的国家是这样,对一个区域集团也是这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使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更加紧密,同时也能够缩小区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之间的距离。

  (2)正视贸易自由化的窘境,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回顾几年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国人民都曾欢欣鼓舞,一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终于得到了世界的认同,进入全球贸易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二是预示着我们不仅向世界敞开了大门,而世界也向我们降低了门槛,我国企业将平等地参与全球竞争,我们的产品将更为顺畅地进入国际市场,“自由贸易”的光明前景似乎近在咫尺。

  然而,事情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尽管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我国遭遇的限制似乎并未减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仅仅在上月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内,美国商务部就以“扰乱市场”为由,连续两次宣布对七类中国纺织品实行配额限制,而同时欧盟也不断声称要对中国纺织品进行“特保” 调查。为什么这些一向主张自由贸易的发达国家,率先树起了保护大旗,违反自由贸易的规则呢?

  事实上,所谓的自由贸易从来就不可能有不设限制的自由。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保护各自的利益为第一要务的,当一国的产品对该国的产业和就业形成威胁时,那么这种限制就会随之而来。我国的纺织品屡遭限制,是因为我国产品具有欧美发达国家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和价格优势,使得欧美的纺织企业在与我国企业竞争时很难获利。这也表现在诸如家具、打火机、儿童玩具等其他产品上。所以尽管违反WTO的有关规定和贸易自由的精神,这些发达国家也要对我国产品进行限制。

  因此我们就看到这样的事实:贸易自由化实际上是有着双重标准的,即对自己的优势产业主张自由贸易,让大家都打开大门,而当自己的劣势产业遇到来自他国的挑战时,则强调贸易保护,关上大门。所谓自由贸易从来就没有纯粹的自由可言。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不仅要在进入市场时主动出击,更要在受到阻击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只有正视这种没有自由的“自由贸易”,熟悉其间的博弈规则和技巧,并逐渐习惯这样的拳脚相加、你来我往,才能真正成为在国际商业舞台上不惧挑战的斗士。

  (3)清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一切从国情出发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条件,也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准则,是我们处理国际经济政治事务的基础,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目的,是寻求自身经济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在WTO的大环境下跟上时代的步伐和国际潮流,获得经济的飞跃发展。至于说为了实现WTO的贸易自由化的目标那得是在实现我国经济腾飞的基础上才追求的宏伟目标,而且经济全球化也不是我们一个国家努力就能达到的目标,他需要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努力,还需要经济水平真的能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才能实现,而且还需要所有的国家都有一定的奉献精神,有为大局作想的气魄和努力,而并非为了自己国家的蝇头小利就牺牲国际秩序和所有国家努力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心血和成果。面对自由贸易的双重标准,面对自由贸易从来就没有自由的窘境,我们无能为力,这时候我们应该先为自己想想,也要为自己谋一条好的出路。

  而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无疑是我们这个时候的最好选择,我们不能改变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特保措施带来的对我国经济的重大影响,我们就只有适应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谋求一条较好的出路。

  2、具体操作步骤

  (1)实现两岸四地的经济整合

  在CEPA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构建中华自由贸易区:2004年1月1日生效的CEPA的主要内容是港澳和内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一安排与自由贸易区的原理是相通的,可以说是无自由贸易区之名,而有自由贸易区之实。2005年1月1日CEPA补充协议生效后,CEPA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地承诺实行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总数达1087种,对几乎全部原产澳门的货物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11个领域对港澳进一步扩大开放,8个领域实施新的开放。下一步的目标应当是在此基础上将台湾吸纳进来,构建所谓的大中国或中华自由贸易区。尽管面临巨大障碍,但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事实上,今年大陆采取的对15种台湾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在大陆台商提供贷款等都可以看作朝向这个目标的努力。

  (2)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入

  按计划建立东盟与中国"10+1"自由贸易区,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2004年中国和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约定于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将拥有17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达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将达1.23万亿美元。目前首先应确保这一目标的如期实现。由于中国与东盟的经济互补性并不强,10+1自由贸易区对于中国来说,实现睦邻友好的政治意义可能更多过经济意义,因此还应当着眼于日韩这两个亚洲主要贸易伙伴,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先同韩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就如同支撑高速前进的世界经济列车的“双轨”,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会各自客观存在并相对独立地发挥着作用,忽略或者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对人类进步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阻碍。

  贸易转移是各国经济交往和对外贸易中的必然产物,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插曲,因此我们只有理性地对待他,因势利导,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和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将其消极影响克服到最低限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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