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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保赔协会批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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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要求的美国水域船舶应急计划合同内容包含四个方面,它们是赔偿范围,船东控制合同方作业的条款,支付合同方款项的条款,合同方确保其有能力提供约定服务的保证。1993年,在准备船舶应急计划时,应会员和合同方的要求,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对于各种服务合同特别是对于合格人员(QI)和溢油应急组织(OSROs)的合同进行了复核。很多情况下,复核过程中包含与合同方进行磋商修订合同条款以满足保赔协会及经理部拟议的一般指南要点。

  复核之后,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确认很多合同包含保赔协会承保的赔偿条款,或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与保赔协会及其经理部拟的一般指南要点不冲突。因此,该确认一般被合同方和会员视为得到了“保赔协会的批准”。

  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合同方对其合同作了修改,船东在签订此项合同时,对于“保赔协会批准”含义,应具有充分的了解。

  赔偿条款

  “批准”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意味着一种确认声明:在船东没有违背保赔协会条款和入会证书规定的义务下,保赔协会向合同方补偿依该条款船东应付的属于保赔协会承保的责任范围的费用。

  相反,没有保赔协会经理部对上述赔偿条款“批准”的确认,则意味保赔协会的承保范围并不完全延伸至该条款下可能产生的责任,该责任或需单独投保,否则,当船东依该条款需对发生的费用负责时,保赔协会是否承保将交由董事会决定。  当会员被要求签署有所变动且需保赔协会批准的合同时,请会员与保赔协会经理部核实,以免因合同变动而使原先的“批准”失效。

  对合同方作业的控制

  保赔协会经理部建议在合同中清楚地明确船东有权控制合同方的作业,而不是允许合同方自己决定作业随后向船东收取费用。已由保赔协会经理部批准的合同中包含的条款可视作已给予船东足够的控制。尽管如此,会员应注意有些合同方提供的服务不只一种,因此会员应确保其授权的船舶应急计划中列明提供各种服务的当事人彼此独立,例如,合格人员(QI)/溢油管理人(SPILLMANAGERS)应当独立于溢油应急组织(OSROs)。

  对合同方作业的控制程度应视具体的案情而定。如果船东对合同方的控制不力,船东仍应对合同下发生的费用负责,但将难以从保赔协会补偿回因控制不力而发生的那部分费用。

  支付合同方服务费用

  有些合同方在签订合同时或提供服务前,要求提供财务能力证明。保赔协会的通行作法是,除提供船舶的入会证书以外,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担保或保险证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被“批准”的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合同方有权要求以备用金或保赔协会担保,保证支付服务费用并以此作为继续作业的前提。“批准”包含这样条款的合同并不意味着保赔协会承诺为会员提供担保。在任何情况下,保赔协会依具体案情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措词。除提供担保通常的前提条件外,保赔协会还需得到证明,即会员对于合同方的作业进行了足够的控制,从而使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协会得到合适的赔偿。

  合同的保证

  通常经“批准”的合同中包含合同方的保证―――合同方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专业上有能力提供合同中的服务。

  但是,保赔协会经理部不可能核实每一个合同方的法律和专业资格,因此,“批准 ”的合同并不能推定为保赔协会向会员推荐使用该合同方或签署该合同,当合同方未能履行约定的服务时,“批准”合同并不推定为保赔协会承诺承保合同方作业失败的潜在后果。

  同样,尽管很多合同中包含提供作业服务的价目表,保赔协会经理部“批准”该合同,并不可扩展为保赔协会经理部认定合同中包含的所有费率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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