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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海运所得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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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运税收虽已有25年的历史,但许多海运界人士对该税收如何运行,征收对象,免税要求,或是美国财政部近期的一些免税政策和申请程序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在美国2010年度税收申报期限即将临近时,我们决定发表几篇文章:简短介绍一下美国海运税收,免税制度和申请免税的要求。随着中美贸易日益频繁,希望这些文章让中国海运界人士对美国远洋运输税有更多的了解,以避免因违反该税法所可能带来的麻烦。

  美国的海运税常常被业界人士称为“运费税”,它是单一比例税。 征收对象是在美国没有办公室或经营处,但却有美国收入的外国公司。 缴税金额取决于该公司光船租船和定期租船的总收入,其中包括滞期费,空舱费,但不包括速遣费。 该税的征收虽然不是基于装载的货运量,但它和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BIMCO)年刊《运费税种》(Freight Taxes) 中所列举的许多税种相似。 但是,与其他税种不同的是,即使纳税人有资格申请免税, 国税局也要求外国公司提交纳税申报表。

  美国的海运税的历史

  在《美国1986税务改革法案》(以下简称“《86年税改》”) 之前,美国不仅不征收外国公司国际海运所得,而且认为此类所得百分之百来自国外。 因此,即使外国公司的船只频繁运行来往美国, 他们也不会被认为有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收入。

  《86年税改》的出台改变了美国国际海运税征收的政策。 《86年税改》修正了外国公司海运收入来源国的规则,并系统的建立了一套远洋运输税收机制。《86年税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外国公司远洋运输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认定是美国收入;(2)美国收入将被征收百分之四的税;(3)建立免税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公司申请免税。 《86年税改》自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总而言之,《86年税改》给外国公司增加了纳税申报的义务。 即使外国公司符合免税资格,该公司也需要填写《申报表1120-F》(Form 1120-F) 向国税局申报免税。

  收入来源国规则和百分之四税率

  《美国联邦税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第887条制定了远洋收入来源国的规则。根据该规则,如果一个航行起于或止于美国,不论是以光船租船,定期租船,还是定程租船的形式,该航行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都被认定为来源于美国。 而这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将被征收百分之四的运输税。 在计算该税时,纳税人必须用总收入, 而不是扣除成本甚至佣金后的剩余利润。

  另外,887适用于船东(指登记船主和租船船东)和所有租船者,也包括再租船者。因此,在运输链上任何获得美国运输收入者都将被征收运输税。 所以,起于或止于美国航行中所有取得租金的一方都必须对其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但任何一方申请免税的条件和资格是独立的, 不受运输链上其他参与者免税资格的影响。

  谁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

  在纳税年度里,如果外国公司拥有,分股,租入,或经营的船在美国港口停靠用以装卸货物,该公司则必须填写《申报表1120-F》(Form 1120-F) 进行纳税申报。国税局在每个纳税年度都会更新申报表1120-F。 在该表中,免税的外国企业必须填写声明他们申请免税的根据。 即使外国公司在租船合同中写有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BIMCO)所推荐的美国运输税承担条款或普通税条款,该公司也必须依联邦税法申报纳税。当然,如果在纳税年度里,外国公司没有船只停靠在美国港口或没有来源于美国的运输所得收入,他们则无需申报。

  申报期限

  如果外国公司使用历年统计并且在美国没有办公室或者营业处, 他们需要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填写《申报表1120-F》进行上一年的纳税申报。 使用财年统计的外国公司必须在其财年后第六个月的第十五日前填写《申报表1120-F》进行申报。 例如,某外国公司的财年于2011年3月31日结束,则其需要在2011年9月15日前申报《申报表1120-F》(3月31日后第六个月的第十五天)。

  如果需要申报延期,外国公司可以在6月15日之前填写美国国税局《申报表7004》以申请延期六个月。 申请延期并不意味着延长应缴税的时间。 如果某公司无法免税,该公司则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支付全部税额 (6月15日之前或根据其财年统计的方法计算出的日期)。 如填写《申报表7004》申请延期而没有缴纳应付的税,不但延期无效,国税局还有可能对该公司追加因延迟缴税的罚款。 最后再强调一下,上述信息只针对于在美国没有办公室或是营业处的外国公司。若该公司在美国有办公室或是营业处,申报期限可能不同于以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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