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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使用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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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日起,因国家对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 原《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使用期限有所变化。

  具体规定为: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商品编码在2005年度已经调整的,若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含),逾期未使用完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直接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更换。自2005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凭2005年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环保项目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海关凭2005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未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涉及商品编码调整的废物主要为废塑料及骨废料等,若更换不及时,进口废物将无法正常通关。进口企业应提早做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更换准备,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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