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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进口监管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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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SS业务的主要内容:品质检验、数量/重量检验、包装检验、监视装载、价格比较、海关税则分类

  1. 品质检验:对出口货物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或外观检查,抵制伪劣和不合格产 品,保证货物品质符合进口许可证和合同要求及有关国际标准。对药品、化学品要查 验有效期;若剩余有效期少于百分之五十,则不予接受。对二手货、翻修品,若许可 证上无记载,则要求提供买方书面确认才能放行。

  2. 数量/重量检验

  按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方法,或按有关行业的惯用方法,或根据合同要求确定。

  3. 包装检验

  按合同要求,在正常情况下,包装必须是以保证货物能完好无损地抵达目的港收货人 手中。  4. 监视卸载

  对货物进行监装,保证所运货物就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对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要 进行集装箱装箱监视和铅封。

  I. 初步价格比较

  CCIC一般根据卖方报验时提供的合约、信用证和形式发票等进行初步价格比较。初步价格比较时若发现售价不合乎该进口国的计价标准时,即联系卖方要求说明发票价格的理由。

  II. 最后价格比较

  CCIC在收到最后单证后(即最后发票、提单),进行最后价格比较。若最后价格比较与初步价格和实地检验结果均无差异时,CCIC即代替有关公证行签发清洁报告书。

  III. 比较的原则

  价格比较的目的在于对合约、形式发票或通知书上所载货物进行审核,就其外汇支出或完税价格作出独立的判断,证实卖方最后发票总价及价格要素符合此货物载原产地供应国的合理价格范围之内。

  IV. 对出口市价和当地消费价格的判定

  A) 资料来源

  i. CCIC内部现有资料

  ii. 公开发行的市场报告

  iii. 同业行会刊物

  iv. 卖方或厂家提供的价目表

  v. 从现货或期货市场获得的资料

  vi. 其它来源的市场情报

  说明:消费价格为当地第一阶段批发价,不含税收,但包含任何政府补贴。

  B) 调整因素

  当时出口市价可按交易是否适用下列任何一个或全部因素以及其它可接受的理由给予调整。

  i. 交货期

  ii. 交货条件

  iii. 确定价格或浮动价格

  iv. 品质规格

  v. 装运和包装规格

  vi. 特殊包装

  vii. 订单大小

  viii. 流行或过时商品

  ix. 现售销售

  x. 季节影响

  xi. 商业折扣

  xii. 许可证费用

  xiii. 特殊设计

  xiv. 进口国当地市场情况

  xv. 经卖方确认或说明,在商业上可接受的其它因素

  V. 如以CFR或CIF方式成交时,要对以下因素进行审核:

  i. 附加费:审核卖方开发票计收的附加费,包括以下一项或全部(代理佣金或保兑)手续费、融资费用、利息费用以及在商业上可接受的其它附加费用。

  ii. 进口后费用的审核:发票中如有任何部分是供货品抵达目的地后支付服务费,则要在最终发票中分别列明申报。

  iii. 对于只列明CFR或CIF价格,而未特别列明厂交或FOB价格的合约,CCIC将决定所有价格要素是否符合当时出口市价。某些进口国规定,即使是以CFR或CIF为基础开具的商业发票中仍应列出FOB价和运费。

  iv. 运费通常以实际所付费用计算。若预售货物以CFR或CIF成交,则运费计算以签约日为准,根据以下条件计算:

  对定期船和其它运输形式,对同盟和非同盟承运人应有所区别。如按同盟费率承运,CCIC将核实货物确实是由同盟船装运。如按非同盟费率承运,CCIC将核实货物确实是由非同盟船装运。

  出口商应得的合法正式运费回扣被认可。以CFR或CIF方式成交,任何运费涨价不得转嫁买方。

  6. 海关税则分类与税率 有些国家,除了要求对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核查外,还要求核 定税则号,确定税率和完税价值,以避免高价低报货物进入当地市场,确保海关税收 和 贸易统计的精确性。我们在确定完税价值时是根据进口国公布的税则规定进行。

  7. 审核进口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国法令 核实进口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进口货物是否违 禁品。

关键词

优质好货 限量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