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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理商的定义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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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保理商是指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

  进口保理商需向出口保理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坏账担保。叙做进口保理前,首先,进出口保理商之间须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确定双方可以互委保理业务;其次,进口保理商在提供信用额度以及坏账担保之前,进El保理商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根据自身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经验来核准应收账款额度。

  当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提供所核准的应收账款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购买的应收账款即可转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按规定的期限向进口商索偿并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如发生由债务人提出的争议,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则进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担保付款后但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应有权索回由于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

  1.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的法律关系:

  出口保理商(银行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双方的协议确定的。通常情况下,出口保理商的义务是向进口保理商传递信用额度申请表等有关文件和转让应收账款,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债权本身的有效性。而进口保理商则负有对债务人进行资信评估,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转交货款的义务。

  2.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间的法律关系:

  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无合同关系,进口保理商收取债款的权利基础是从出口供应商处接收了应收账款,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除非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之间有禁止转让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约定,进口保理商可以通过债权转让获得绝对的到期收款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若因应收款项逾期时,进口保理商可以催收,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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