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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押汇的定义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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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银行收到国外来单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单据项下款项。

  议付行将单据交到开证行,开证行经过严格审单后无不符点,或虽有不符点但客户及开证行双方都同意接受,开证行应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对外付款,通知申请人赎单。这时申请人还未见到货,有可能凭单付款有资金困难,开证行根据协议可以不立即向申请人收款,而是扣其授信额度,办理进口押汇,待申请人出售货物收回资金后再付款。

  基本条件:

  1.进口押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2.客户于申请授信开证时或授信开出的信用证付款前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进口押汇申请书》(见附录G),申请书应加盖客户预留我行的印鉴;

  经签章确认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协议书须列明申请人名称、信用证编号、押汇金额、押汇期限、押汇利率、还款H期、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释放单据的方式大致有3种:一是凭信托收据放单,因为信托收据也是进口押汇的一种形式;二是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这种协议通常包括类似于信托收据的内容;三是由申请人付清银行垫款后放单,即付款赎单。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如申请人暂时无力赎单,银行还必须考虑货物的存仓保险事宜,待客户付清货款后再签发提货单给客户提货。押汇银行从垫款之日起开始收取押汇利息,利率按市场利率加上一定的幅度。这个升幅可根据每个客户的不同情况而定,同时按回收期的长短,将押汇利率分为几个档次,如30天以内,60天以内,90天以内,时间愈长,利率愈高。这种计算方式可以鼓励客户尽早还款,以降低银行业务风险并加速资金周转。需特别注意的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予办理出口押汇;银行不能掌握货权的货运单据或未按信用证要求提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的不符点单据原则上不予办理押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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