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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关词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有条件地全部免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或者按照国际惯例予以免税的货物。在向海关提供必要的担保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即可以免征。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二)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征收关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范围很广泛,主要有租赁或租借进境货物,短期在我国境内施工作业而临时进境的货物和暂时进境用于商业用途等多种货物。因此,《关税条例》采取了排除的方法,即除第一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外的所有暂时进出境货物均包括在本类中。在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中,租赁进口的货物按照租金征税,其他货物自其进境之日起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折旧,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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