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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出口的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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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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